交通部處務規程  文書處理 ( 102 年 07 月 26 日)
第34條
本部收發公文由總務司文書科主辦,其辦理程序如左:

一、總收文人員收到公文後,應先行拆封點驗並核對附件。

二、來文如附有現金、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應送出納科保管。

三、來文如係機密文件應送秘書室簽收分辦。

四、來電及外文文件統送秘書室收譯陳核。

五、來文經拆封整理後先送分文。

六、分文時應就公文之性質分別加蓋主辦及會辦單位戮記,並編號登簿, 即分送各單位。

七、本部總收發人員集中辦公,並以隨到隨分為原則。

八、極重要或有特別時限性之公文應即提陳。

九、各單位收到總收文後,可順序登記,編號,並立即送本單位分文人員 分辦。

十、各單位應指定副主管一人或指定之高級人員負責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