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處組織準則  ( 107 年 06 月 15 日)
第1條
交通部鐵道局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及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相關 業務,特設各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

第2條
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工程計畫之研擬、審查、控管與用地取得及財產移轉。

二、鐵道工程之橋梁、隧道、路線、軌道與建築等土建工程之施工、督導 、驗收及材料檢驗。

三、鐵道工程之電力、電訊、號誌、車輛、機廠維修設備與中央監控等系 統機電工程之施工、督導、驗收及材料檢驗。

四、鐵道工程之水電、環控、消防、電梯與電扶梯等一般機電工程之設計 、審核、施工、監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五、鐵道工程之採購、履約管理及爭議仲裁。

六、鐵道工程施工機具材料之調撥、儲運及管理。

七、鐵道工程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交通維持之協調。

八、鐵道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防災、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之查核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鐵道工程事項。

第3條
工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

第4條
工程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5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