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處組織準則  ( 107 年 02 月 26 日)
第1條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國道新建、拓建工程業務,特設各新建工程處( 以下簡稱工程處)。

第2條
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新(拓)建與改善工程施工計畫之執行、履約管理及財產轉列。

二、國道規劃設計之協調及配合。

三、工程施工交通維持、交通安全防護軟硬體規劃審核。

四、用地取得、調查、測量之處理作業及區域(都市)計畫變更之申請。

五、環境保護計畫、水土保持計畫、品質管理與安全衛生之監督及執行。

六、工程主要材料之檢(試)驗與製作廠、實驗室之品質認證制度建立及 管理。

七、新材料之研發計畫研擬、規範制訂及性能驗證。

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九、其他國道新(拓)建與改善工程相關事項及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 委託辦理之工程事項。

第3條
工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職等;另一人,兼任。

第4條
工程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5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