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準則  ( 107 年 01 月 23 日)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業務,特設各區監理所(以下 簡稱監理所)。

第2條
監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理業務規劃、規費、稅費及代辦業務管理。

二、車輛與駕駛人違規裁罰、違規申訴及強制執行處理。

三、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及代檢廠管理。

四、汽車駕駛人與技工發照管理及駕訓班管理。

五、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六、公路監理資訊系統應用管理、資訊安全、辦公室自動化、資訊設備管 理及維護。

七、交通安全稽查、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規劃執行與宣導及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

八、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第3條
監理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

第4條
監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5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