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準則  ( 107 年 01 月 23 日)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公路之規劃、養護、改善、管理及督導事項,特設 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

第2條
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規劃、測量、設計及整體發展。

二、公路之養護、改善、路面管理及災害修復。

三、工程之執行及品質管理。

四、公路用地及機料管理。

五、工程安全及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六、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公路工程事項。

第3條
工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

第4條
工程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5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