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107.01.23 訂定)  ( 107 年 01 月 23 日)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 練,特設公路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交通安全、駕駛職能、汽車專業技術訓練及公路人員專業職能訓 練。

二、汽車駕駛人、公路人員之考驗及檢定。

三、訓練教材製作、機務管理及汽車技術導入。

四、與汽車產業界、學術界、政府機關之協調合作及技術交流。

五、其他訓練相關事項。

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職等。

第4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