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