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