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暫行組織規程  ( 105 年 06 月 30 日)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業務,特設各 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各區鑑定會)。

第2條
本局分七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並冠以管轄區域名稱,掌理下列事項 :

一、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第3條
各區鑑定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兼任。

第4條
各區鑑定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第5條
各區鑑定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各區鑑定會於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成立時裁撤。

第7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