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暫行組織規程  ( 105 年 06 月 30 日)
第2條
本局分七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並冠以管轄區域名稱,掌理下列事項 :

一、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