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處務規程  ( 101 年 03 月 15 日)
第1條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 定本規程。

第2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 理會務。

第3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

一、事故調查組。

二、飛航安全組。

三、調查實驗室。

四、秘書室。

第4條
事故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航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飛航安全改善建 議之提出。

二、飛航事故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飛航事故調查技術資料之蒐集、保管及更新。

四、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有關航空器飛航事故之調查事項。

第5條
飛航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影響飛航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

二、飛航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

三、飛航安全之趨勢分析。

四、本會飛航安全資訊系統之建立、維持及發展。

五、本會對外宣導事項之策劃及進行。

六、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事項之參與。

七、國、內外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八、其他有關飛航安全事項。

第6條
調查實驗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空器飛航事故現場測量、飛航紀錄器解讀及航機性能分析。

二、飛航資訊整合及動畫製作。

三、調查工程技術之研究或專案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事項之推動及管 理。

四、國、內外相關機關(構)委託辦理之飛航紀錄器解讀及分析。

五、其他有關調查之工程技術支援事項。

第7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航事故調查法令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第8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9條
會計員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0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