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

二、航業、船舶驗船機構、船員與駕駛訓練機構、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 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際海運合作、聯營機構、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船舶檢丈、登記與航行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船員與駕駛訓練、發證、考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海事、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商港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監理業務及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八、航路標識之規劃、建造、維護、監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進。

九、海運國際條約、公約、協定、規範與標準之蒐集、編譯及執行。

十、其他航港相關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