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 100 年 11 月 14 日)
第1條
行政院為辦理飛航事故調查,改善飛航安全,特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飛航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飛航安全改善建 議之提出。

二、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組織與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三、飛航事故趨勢分析、飛航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追蹤、調查工作之研究 發展及重大影響飛航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

四、飛航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飛航紀錄器解讀及航機性能分析。

五、飛航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飛航事故之調查事項。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院長任命適當人員兼任,任期三年,並 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會成立時, 第一屆委員中二人任期為二年,均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第4條
本會委員應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交通、工程或其他飛航 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

第5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飛航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飛航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 定,主動公開。

第7條
本會置資深飛安調查官、副資深飛安調查官、飛安調查官、副飛安調查官 、工程師及副工程師等職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第8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9條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委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 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第10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