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 100 年 11 月 14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院長任命適當人員兼任,任期三年,並 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會成立時, 第一屆委員中二人任期為二年,均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