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9條
第三人及其他機關(構)於港務公司成立前,與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 機構已簽訂之契約,屬港埠經營業務性質者,於該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 由港務公司繼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