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5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港務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港務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港務公司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四、港務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港務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以港務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七、港務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八、港務公司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九、港務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港務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一、港務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十二、依規定應報交通及建設部核定事項之審議。

十三、其他依法令及港務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