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21條
除港務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港務(含中文及外文)相 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