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2條
港務公司業務範圍如下:

一、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

二、商港區域海運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

三、自由貿易港區之開發及營運。

四、觀光遊憩之開發及經營。

五、投資、轉投資或經營國內、外相關事業。

六、其他交通及建設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及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