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19條
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撫卹 法之規定。

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港務公 司承接;其所需費用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其餘退休、照護經費由港務公 司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