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17條
繼續任用人員與原機構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於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所 需退休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港務公司每年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編列預 算予以提繳及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