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16條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者, 所需加發之慰助金與公保年資損失補償,及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 發之慰助金等相關費用,由港務公司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