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組織規程  ( 100 年 10 月 31 日)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高雄市公路監理業務,特設高雄市區監理所(以下 簡稱本所)。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機車檢驗及代檢廠督導管理。

二、汽、機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管理、駕駛人違規講習 及駕訓班之督導管理。

三、汽、機車牌照管理、車輛編管及運用。

四、監理規費、稽徵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交通安全稽查及宣導、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及違規裁罰業務。

五、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職等。

第4條
本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5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