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組織規程  ( 100 年 10 月 31 日)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機車檢驗及代檢廠督導管理。

二、汽、機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管理、駕駛人違規講習 及駕訓班之督導管理。

三、汽、機車牌照管理、車輛編管及運用。

四、監理規費、稽徵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交通安全稽查及宣導、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及違規裁罰業務。

五、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