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5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機場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機場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機場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發行之審議。

四、機場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機場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以機場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七、機場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八、機場公司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九、機場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機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一、機場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十二、依機場條例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事項之審議。

十三、其他依法規及機場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