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18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於改制機場公司前,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 ,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或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 撫卹條例之規定。

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承接;其所需退休、退休照護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民航事業作 業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