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14條
依前條第二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 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基準 ,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

前項人員依法再參加公保,請領養老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 償金,並繳還機場公司,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不得作為讓與、抵 銷、扣押或供擔保標的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 時,僅代扣請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