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12條
原機關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經協助安置轉調至原分 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轉調規定之限制。

前項人員日後之轉調,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學校、原請 辦考試機關或原經協助安置轉調機關、學校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 校有關職務為限。

第一項人員屬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且尚於限制轉 調期間內者,得不受該條例有關轉調機關規定之限制。但須於原轉任機關 、原經協助安置轉調機關及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 關任職。

第一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 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 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審查其資格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