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 98 年 06 月 06 日)
第1條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為辦理臺灣新竹至臺南地區之鐵路改建工程,特設 中部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2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務計畫、工程綜合業務與整體規劃及評估。

二、橋隧、路線、建築水環等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督導、驗收及材料 檢驗。

三、工程之招標、計價審核、施工考核與品質管制、資料統計、保管及用 地取得。

四、施工機具材料之採購、調撥、儲運及管理。

五、軌道鋪設及施工期間相關鐵路行車協調。

六、電車線、變電設備與其他有關電力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 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七、號誌、電訊、監控、照明、空調與其他有關電務工程之規劃、設計、 審核、施工監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八、其他鐵路改建工程相關事項。

第3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派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派第十 職等。

第4條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職務列薦派第九職等至簡派第十職等。

第5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

第7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