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 93 年 06 月 09 日)
第10條
本所為分區辦理鐵路沿線貨運、倉儲、運送業務,得於臺北、臺中、臺南 、高雄各地分設服務所,並為直接辦理貨運招攬,得於鐵路沿線各重要車 站分設服務站隸屬各地區服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