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 93 年 06 月 09 日)
第3條
機廠置廠長三人,其中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廠長四人,由 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組長六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室主 任三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三人,正工程司十二人,副工程司十八人, 幫工程司二十八人,工場主任十九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 任,工程主任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勞工安全管理 師二人,兼任,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 兼任,專員九人,稽查三人,工務員四十四人,課員十四人,事務員十六 人,助理員三人,助理工務員八十三人,監工員三十五人,技術領班一百 二十六人,技術助理一千二百十八人,書記七人,業務助理七十六人。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臺灣鐵路管理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 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 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