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8條
綜合調度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一人,組長五人,由主任調度員或幫工程 司兼任,主任三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人,兼任,主任調度員二十一 人,調度員一百三十七人,幫工程司五人,工務員十四人,課員一人,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兼任,業務助理六人,站務佐理十人。

運務段各置段長一人,副段長一人,並置主任十五人,視察五人,車班主 任八人,車班副主任二十四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百七十一人,其中 一百六十六人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五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 十人,兼任,站長一百四十三人,站務主任二十五人,替班站長十八人, 副站長五百零七人,列車長一百三十一人,車長六百五十九人,事務員二 十七人,站務員四百七十八人,站務佐理二千九百九十人,技術助理一人 ,課員八人,助理員十三人。

票務中心置主任一人,專員三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人,兼任,事務 員一人,業務助理七人,技術領班三人,技術助理三十三人。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臺灣鐵路管理局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 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業務助理職缺繼續僱用至離 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