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2條
本局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 項,得設下列所、段、中心:

一、綜合調度所,下設綜合組、行車組、客車組、貨車組、計畫組、行控 一、二、三室。

二、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各設車班組及勞工安全 衛生室,臺北設車班組三組、高雄設車班組二組、其餘設車班組一組 。

三、北、中、南、東地區優先設各一特等站,其餘特等站,一、二、三等 站,簡易站及招呼站等各級車站之設置標準,依車站營收、客運量、 貨運量、行車運轉業務量等因素,由本局訂定之。

四、票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