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局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
項,得設下列所、段、中心:
一、綜合調度所,下設綜合組、行車組、客車組、貨車組、計畫組、行控
一、二、三室。
二、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各設車班組及勞工安全
衛生室,臺北設車班組三組、高雄設車班組二組、其餘設車班組一組
。
三、北、中、南、東地區優先設各一特等站,其餘特等站,一、二、三等
站,簡易站及招呼站等各級車站之設置標準,依車站營收、客運量、
貨運量、行車運轉業務量等因素,由本局訂定之。
四、票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