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7條
各分支機構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 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 時為止。

前項人員經派充為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之職稱,其人事室及政風室主 任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 等;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職務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得以其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