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1條
機務段、檢車段各置段長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並置副段長 二十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分段長四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 司兼任,運轉主任十五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指導主 任八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檢查主任七人,由副工程 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修繕主任九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 務員兼任,檢修主任四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檢車主 任六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機電主任三人,由副工程 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技術主任三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 務員兼任,材料主任十三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分駐 所主任四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運轉副主任四十一人 ,由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正工程司十六人,副工程司二十四人,勞工 安全衛生室主任十五人,其中一人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七人,兼任,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十四人,兼任,幫工程司七十二人,主任十四人,工務 員二百七十六人,機車長二百零三人,司機員一千三百五十六人,整備員 四十九人,監工員二十七人,助理工務員四百五十一人,事務員四十五人 ,機車助理二百零六人,檢車助理二百三十八人,技術領班六十九人,技 術助理九百四十人,業務助理一百五十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