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 93 年 06 月 09 日)
第17條
本局各單位在不影響本身業務之原則下,得承辦公私機構委請代辦與鐵路 行車安全及營運有關建築、土木、機械、電氣、鐵路車輛、電子資料處理 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