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9條
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 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