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5條
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