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 92 年 05 月 28 日)
第9條
丁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人員;航務員二人至四人,組員一人,工務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護士一人,列士 (生) 級;技術助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