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人員;組長二人,主任航務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
一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航務員三人至五人,組員四人至六人,工
務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
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護士一人,列士 (生) 級;辦事
員二人至四人,技術助理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
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