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 92 年 05 月 28 日)
第6條
甲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人員;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站務;組長五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 九職等;主任航務員四人至八人,工程司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 職等;副工程司三人至五人,專員三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五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 隊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航務員十人至十八人, 組員十人至十八人,工務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 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護士二人,列士 (生) 級;辦事員八人 至十二人,技術助理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 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