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甲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人員;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站務;組長五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
九職等;主任航務員四人至八人,工程司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
職等;副工程司三人至五人,專員三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五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
隊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航務員十人至十八人,
組員十人至十八人,工務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
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護士二人,列士 (生) 級;辦事員八人
至十二人,技術助理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
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