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 92 年 05 月 28 日)
第5條
特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人員;副主任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站務;組長六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 九職等;主任航務員十人至十二人,工程司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八職等;副工程司四人至六人,專員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 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等;消防隊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航務員十九人 至二十一人,組員二十六人至二十八人,工務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職 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三人,職務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護士三人 ,列士 (生) 級;辦事員十六人至十八人,技術助理員三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 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