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 92 年 05 月 28 日)
第16條
丙等以上各航空站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各相關機關代表 、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 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