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6條
本處置課長四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 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專員一人,正工程司 七人,副工程司十二人,幫工程司十七人,工務員十六人,勞工安全管理 師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五人,由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課員八人,材料管理員一人,繪圖員四人,監工員十 人,助理員一人,辦事員六人,書記二人,領班十五人,副領班一人,船 長七人,輪機長七人,自航式挖泥長一人,自航式大副一人,自航式大管 輪一人,船副四人,管輪一人,正駕駛七人,正司機八人,挖泥長二人, 副駕駛四人,副司機三人,副挖泥長三人,事務員一人,泥工長一人,小 船駕駛五人,水手長七人,機工長一人,電工長一人,鉗工長一人,舵工 長一人,副水手長七人,事務士二十三人,操作士一百零二人,各類船士 四十五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 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