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5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廠長一人,由副工程司或 幫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二人,工務員二 人,課員一人,船長三人,輪機長三人,大副二人,大管輪三人,監工員 二人,書記一人,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一人, 領班四人,事務士二人,操作士四十三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 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