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1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位準備分配及船舶停靠碼頭聯絡等事項。

二、貨物裝卸、提存及簽證等相關事項。

三、裝卸機具調配、管理及維修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棧埠業務事項。

第3條
本處設二課及機具保養場,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一人,襄理處 務。

第5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場主任一人,由技士兼任;技士一人,倉庫主任一人, 倉庫管理員三人,課員三人,倉庫副管理員六人,技佐二人,書記一人, 領班二人,事務士十五人,操作士八人。

第6條
本處人事、主計、政風事項由花蓮港務局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兼辦。

第7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8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9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10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