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9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 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 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