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13條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 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