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10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 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 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