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4條
各地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