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1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掌理下列事項:

一、碼頭、倉棧、機工具、旅客服務之經營及管理等事項。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處務事項。

第3條
本處設三課、作業庫區、機具所及旅客服務所,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 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5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三人,襄理處 務。

第6條
本處置課長三人,秘書一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四人,室主任一人 ,主任十六人,副主任十九人,其中一人由工務員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 或幫工程司兼任;專員九人,稽查四人,幫工程司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十六人,其中十五人由 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合格人員兼任;倉庫管理員六十六 人,工務員二人,課員十二人,倉庫副管理員七十二人,監工員五人,繪 圖員一人,辦事員七人,助理員一人,書記二十五人,領班二十六人,事 務士二百二十八人,操作士一百二十五人。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原依雇員管理 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 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7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 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 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8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 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9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 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 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0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 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 、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 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第11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 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之規定。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 為止。

第12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13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