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6條
本處置課長三人,秘書一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四人,室主任一人 ,主任十六人,副主任十九人,其中一人由工務員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 或幫工程司兼任;專員九人,稽查四人,幫工程司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十六人,其中十五人由 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合格人員兼任;倉庫管理員六十六 人,工務員二人,課員十二人,倉庫副管理員七十二人,監工員五人,繪 圖員一人,辦事員七人,助理員一人,書記二十五人,領班二十六人,事 務士二百二十八人,操作士一百二十五人。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原依雇員管理 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 用至離職時為止。